電子支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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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法 -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自律規範

TWD 103.32

法規內容-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一、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 (一)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及付款金額,由電子支付機 構與使用者約定之。 (二)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 二、第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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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1 條為促進電子支付機構健全經營及發展,以提供安全便利之資金移轉服務, 並保障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2 條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子支付與電子票證專法整合後之相關問題研析

未來二法整合後,無論從事儲值或轉帳業務之業者,均統稱為電子支付業者,同一部專法中將以業務性質之不同,分別規劃相應之資本額規範,若僅從事儲值之電子票證業務,其資本額要求 

電子支付與第三方支付在法律上,有什麼不同與相同的地方?

電子支付主要受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的規範。 電子支付機構根據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是作為收付款方中介,而經營款項的收付、儲值、移轉等業務,供使用者開立資金移轉或儲值 

何謂電子支付機構?

何謂「電子支付機構」? 一、定義:電子支付機構,係指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經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