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資來台投資
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
所謂「投資人」係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下稱「陸資」)依投資許可辦法直接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或透過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間接投資。上述投資人於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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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陸資企業及大陸人民因投資衍生之在台金融服務. 需求,金管會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 法」(以下簡稱「金融往來許可辦法」)第5條及增訂第5條之1,.16 頁
陸資來台投資簡介 大陸地區投資人,可透過設立商業之方式,獲得經濟部投資許可後,向各縣市政府辦理商業登記,得以在臺灣營業。 公司 「公司法」規定有4種類型之公司:無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