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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所得是指公債(包括各級政府所發行的債券、庫券、證券及憑券)、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金融機構的存款(含公教軍警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和其他貸出款項所取得
1.利息所得人〈存款人〉為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 (1)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免予扣繳,但仍應依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申報該
金融機構給付個人利息所得,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8條規定,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600元(編者註:現為2,000元)者免予扣繳,所稱「每次」一詞之認定原則,以「同一存款
不管是定存或是活存利息,只要同一年度的利息的金額累積大於台幣1,000元,就要辦理扣繳申報所得稅,但全戶全年有27萬的免稅額。 然而,有一個例外:依《郵政儲
銀行同業間存款或信託投資公司在銀行存款之利息所得,. 利息給付單位得依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 條第2 項規. 定,免予扣繳所得稅款。 ( 財政部72 年11 月29 日台財稅第
A:銀行利息扣繳憑單有扣繳金額分錄應是: 借:銀行存款借:預付所得稅貸:利息收入 沖轉時借:所得稅費用貸:預付所得稅貸:應付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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