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 條本細則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 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資產,包括創始機構與債務人簽訂契約約定,於該契約
立法院在今年六月二十日三讀通過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謂金融資產證券化是指金融機構(創始機構)將金融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或出售給特殊目的公司,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
一、創始機構:指依本條例之規定,將金融資產(以下簡稱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由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以該資產為基礎,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金融
2. 由特殊目的機構發行有價證券 · 3. 投資人之收益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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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介紹我國制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背景因素,以闡明制定專法之必要性。其次則著眼於資產金融創新、導管體機制建構、行政監督角色、租稅優惠促進、投資人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