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之1:「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
二、本作業程序申請對象其資格應符合並檢附審查資料如下:. (一)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 1、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農委會特別提醒,農民參加農保應年滿15 歲以上、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90 日以上、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及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而且在自有或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農民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 1.已成年者。 2.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均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滿2年(申請日往前
一、年滿15歲以上。 · 二、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 · 三、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達90日以上。 · 四、自112年2月10日起,全年實際出售自
一、年滿十五歲以上者;以本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資格參加本保險者,應為五十歲以下。但符合同條第二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