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最容易取得且成本最低的執行名義就是「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2款),只要聲請人持債權相關資料向法院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而相對人(不論是否真的欠債)沒有在
其實他們並非暴力討債公司,催繳的方式與銀行金融機構差不多,能做的合法行為不外乎就是用電話、簡訊、信件催收,或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
可能也是基於這點,在友人正常繳款中,你的房子暫時不會有被拍賣的危險,資產管理公司暫時無法強制執行你的財產,所以才主動求和,增加受償。
1.債務人若因借款或信用卡等原因而與銀行有債務關係,銀行為打銷呆帳,會將對債務人的債權讓與給資產管理公司,若資產管理公司以債權人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
說明: 一、資產管理公司就已取得之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向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聲請強制執行或聲明參與分配者,應於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歷次執行製作分配表所
資產管理公司或第一項第三款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得受強制執行機關之委託及監督,依強制執行法辦理金融機構聲請之強制執行事件。 第一項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