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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 條 處理有償配額之所得,除經行政院核准者外,應繳交國庫。 受託機構辦理配額管理所需經費,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編列預算支應。但處理配額之所得未繳交國庫者,不在此限。
全部 ; 1, 貿易法, 108/12/25 ; 2,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113/2/20 ; 3, 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113/1/22 ; 4, 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112/12/12.
法規名稱:, 貿易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16820號令修正公布第9條、第16條、第18
一、非經許可,不得輸出。 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者,非經許可,不得變更進口人或轉往第三國家、地區。 三、應據實申報用途及最終使用人,非經許可,不得擅自變更。 ﹝2﹞ 輸往
法規名稱:, 訂定「禁止或管制與特定國家或地區之貿易」,並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106 年09 月25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0604604680號.
關務署說明,出口貨物產地標示,應依貿易法第17條第2款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第1項規定辦理,輸出貨品係在我國產製者,應於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上標示「中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