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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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契約要件 - 買賣契約解除 - 合意解除契約

TWD 50.50

法律歸法律》我森氣,我要跟你解約!

要是雙方在成立契約時,已經約定好什麼情況可以解約,那麼當設定解約的情況發生,當然就有了「約定解除權」可以解除契約。 如果當初成立契約沒有預設到這些, 

撤回、撤銷、終止與解除契約之差異

解除權在法律有規定外,契約之當事人也得合意解除契約。 換句話說,「解除契約」具有使契約「自始無效」(即雙方回復宛如不曾存在任何契約關係之狀態)之效果。此時 

契約解除之法律效果

契約得因解除權之行使或雙方合意解除而解除,解除權又可分為法定及約定解除權。我國民法債編通則第254條以下規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法定解除權之發生要件( 

055.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否解除契約?其條件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契約的解除與終止

法定解除權的發生事由包括:一、給付遲延(民法第254條)。二、給付不能(民法第256條)。三、不完全給付(民法第227條準用給付不能,給付遲延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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