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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 條蓄水工程之開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蓄水工程興建,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位於國家公園。 (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 環評」的全稱為「 環境影響評估 」,是透過審查制度來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的不良行為。在台灣,環評審查單位具有「否決權」,也就是說當環評沒有
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之審查結論公告後,開發單位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其開發許可文件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 本法
﹝1﹞ 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 二、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 三、土石採取及探礦、
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 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環境影響評估的目的 58 頁
依照環評法第五條規定,像是你要蓋醫院、蓋工廠、要蓋捷運或是蓋高爾夫球場等都要,只要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就應該要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要實施的項目太複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