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海洋污染防治法 - 海洋污染防治計畫 -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於112年5月12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三讀通過。此次修正參酌國際作法,基於肇因者預防原則,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成立海洋污染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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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本法適用於中華民國管轄之潮間帶、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上覆水域。 於前項所定範圍外海域排放有害物質,致造成前項範圍內污染 

最新公告-修正「海洋污染防治法申請案件審查作業原則」

(一)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提出之申請案件,其核發之許可文件有效期限最長以五年為限。 · (二)依本法十八條第一項提出之申請案件,其核發之排放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一、 爲預防海洋污染,鼓勵廢棄物回收再利用,除下列物質外,其餘均不得進行海洋棄置: · 二、 上述物質仍應考量其含有污染物對海洋環境之 

《海洋污染防治法》增修

「海洋污染防治法」將著重於充實財源、強化工具、公民參與、接軌國際等4大目標,及設置海污基金、強化污染管理、全面提升罰則、建立吹哨者制度、接軌國際 

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海洋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自民國八十九年施行迄今,僅於一. 百零三年因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權責管轄事項修正公布第十三條、第. 三十三條條文。

法規內容-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一條 為防治海洋污染,保護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確保國民健康及永續利用海洋資源,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民國管轄之潮間帶、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