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就養金資格
2、無子女或子女無扶養能力,經榮服處(或榮家)訪查屬實者。 · 3、夫婦身心正常,無法定傳染疾病,能自理生活起居,不須他人照顧者。
一、榮民就養安置,明訂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中,旨意在照顧榮民老年生活無虞,而給予一定的就養金,使之安享餘年,政策行之已久。但九十一年二月突修正「國軍退除役
榮民就養金:每個月有一三五五○元的就養金。 若有其他退休金給付和老人的福利津貼補助,則必須抵銷扣給。補助對象--(1)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病成殘,無工作能力之榮民。
(一) 就養申請表正本。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附正本查驗)。 (三) 權責單位核發之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證明。 (四) 經本會鑑定合於本辦法所定身心障礙就養基準資料。 (
至於停發就養給付之規定方面,依據就養安置辦法第14 條. 第1 項規定,經核定採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倘. 有喪失退除役官兵身分、未符身心障礙就養基準、亡故、在國.
2.前款退伍除役後,其身心障礙情形惡化。 · 3.前二款以外身心障礙。(1~3款身心障礙應先報本會鑑定符合就養基準) · 4.年滿61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