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餘投資抵減三關鍵 - 未分配盈餘投資抵減更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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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D 120.20

法規內容-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以當年度盈餘投資符合前二項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第一項規定之金額時,該 

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與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

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未分配盈餘減至0為止。 申請流程. 於當 

企業未分配盈餘投資優稅有條件

為鼓勵企業將盈餘用於實質投資,《產業創新條例》提供租稅優惠,可將投資金額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國稅局官員提醒,享有這項租稅優惠,同時會有三年 

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實質投資金額之投資項目,於3年內轉借

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實質投資金額之投資項目,於3年內轉借(售)或變更用途者,應加息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

適用第1項規定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申報繳納當年. 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完成投資者,應. 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格式並檢附投資證明. 文件,向所在地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