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這個頁面的資訊。瞭解原因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以當年度盈餘投資符合前二項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第一項規定之金額時,該
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未分配盈餘減至0為止。 申請流程. 於當
為鼓勵企業將盈餘用於實質投資,《產業創新條例》提供租稅優惠,可將投資金額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國稅局官員提醒,享有這項租稅優惠,同時會有三年
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實質投資金額之投資項目,於3年內轉借(售)或變更用途者,應加息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
適用第1項規定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申報繳納當年. 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完成投資者,應. 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格式並檢附投資證明. 文件,向所在地
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