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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於昨(二)日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的事業其負責人、機關團體其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新制將扣繳義務人從原本給付所得的事業負責人或機關團體、學校的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使扣繳義務人之義
總統於民國(以下同)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將扣繳義務人由給付所得之事業其負責人、機關或團體其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或團體等本身
一、扣繳義務人範圍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及事業負責人等自然人,修正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 二、給付非居住者應辦扣繳的各類所得,其扣繳稅款的繳納、憑單申報及填
國稅局指出,按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規定,扣繳新制將扣繳義務人從原本給付所得的事業負責人或機關團體、學校的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
修正重點:扣繳義務人由給付所得之事業其負責人或機關或團體責應扣繳單位主管(自然人),改為事業、法人、機關或團體等(法人本身);並增訂行政法人、信託行為受託人,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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