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36年(1947)11月,選出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依憲法規定國大代表任期至次屆開會之日止,當時因大陸地區淪陷的因素,遷臺後之第一屆國大代表任期未屆滿,可依法行使職權。之後
第一屆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於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1月21日至11月23日,全中華民國同時舉行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的選舉。代表總額3,045人(實際選出約2,961人),後來隨著
今年6月,台灣有史以來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的任務型國民大會代表複決憲法修正案,把國大送入歷史,也讓台灣的憲政發展產生重大變革,自此台灣將進入單一選區、公投入憲的新時
國民大會代表。為組織國民大會的主體,於大會開會時,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依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由縣市、特區、僑民及職業、婦女團體選舉產生,任期六年。
依憲法增條文規定,國民大會代表由自由地區各直轄市、各縣市、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另於民國80年8月2日修正公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5當時所選 出的任務型國大代表,主要職責就是進行第七次憲政改革工程。 同年5 月30 日,三百位 任務型國大代表正式報到,隨後集會並行使職權複決立法院所提出的憲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