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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三、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
個人為雇主的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的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的話,可免納所得稅;但加班費超過規定標準的話,超過部分要列入薪資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A:個人為雇主的目的執行職務工作而支領的加班費,不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標準的話,可免納所得稅。但加班費超過上開規定標準者,超過部分要列入薪資所得,合併申報
例如一位員工如果在一個月內正常工作天中已加班49小時,46小時的部分依規定可以免稅,另外超過的3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如果在國定假日又加班了8小時,只要他所領的
加班費免稅時數每月上限46小時. 企業因為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的加班費,員工可享每月46小時的免稅時數,在時限範圍內領取的加班費,可免視為薪資繳納綜合所得稅。
◉ 國稅局依照勞基法規定,作為免稅認定依據,會以時數是否超過來認定,若企業優於勞基法規定的1.34及1.67以上計算,視為免稅。 可參考(80)台勞動二字第22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