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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三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有證. 明文件。 二、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 各機關依前項規定 ...2 頁
第1 條公務人員之任用,依本法行之。 第2 條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初任與升調並重, 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 第3 條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關於公務人員之定義為:「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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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巧芯 · 徐欣瑩. 連署人.
任用係指國家依法定程序對於缺額之職務或新設職務,補充具有一定資格之人員的. 行為,任用是公務員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環。歸納本章考試的重點有:. 1. 公務人員任用法所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