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 人民團體法 -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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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理監事選舉說明

二、召開會議(請依章程所定理監事員額進行選舉). (一)職權行使:. 1.選舉理事、監事:屬會員大會職權,於會員大會中由會員選舉之。 2.選舉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屬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前項第三款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得依章程規定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由理事會提出:或由會員︵會員代表︶向所屬團體登記,其人數為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如登記名額不足應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但理事長所遺任期不足六個月者,得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依章程規定或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理事者,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18條. ﹝1﹞ 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 

名稱: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前項第三款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得依章程規定或經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由理事會提出;或由會員(會員代表) 向所屬團體登記,其人. 數為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如登記名額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前項第三款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得依章程規定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 會決議,由理事會提出;或由會員(會員代表)向所屬團體登記,其人數為應選. 出名額同額以上,如登記名額 6 頁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條人民團體理監事選舉之圈選方式

按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係依人民團體法第66條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又「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上開辦法第1條有明定。